信托

概述
信托

信托制度起源于英国,从诞生至今已有几个世纪的历史,在其漫长的发展历程中,随着信托概念的不断发展和大陆法系国家对信托制度的引进,出现了多种信托的定义。1985年在荷兰召开的国际私法会议上通过的《关于信托的承认及其法律适用的国际公约》中,提出了一种能够被不同法系国家理解和适用的概念,信托被定义为:一个人即委托人在生前或死亡时创设的一种法律关系委托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为某个特定目的,将其财产置于受托人的控制之下。

起源发展

信托是一种特殊的财产管理制度和法律行为,同时又是一种金融制度,与银行保险证券一起构成了现代金融体系。信托制度起源于英国,是在英国“尤斯制”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距今已有几个世纪了。但是,现代信托制度却是19世纪初传入美国后,在传入美国后信托得到快速的发展壮大起来的。美国是目前信托制度最为健全,信托产品最为丰富、发展总量最大的国家。

中国的信托制度最早诞生于20世纪初,但在当时中国处于半殖民地半封建的情况下,信托业得以生存与发展的经济基础极其薄弱,信托业难以有所作为。中国信托业的真正发展开始于改革开放,是改革开放的产物。1978年,改革初期,百废待新,许多地区和部门对建设资金产生了极大的需求,为适应全社会对融资方式和资金需求多样化的需要,1979年10月我国第一家信托机构——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经国务院批准同意诞生了。它的诞生标志着我国现代信托制度进入了新的纪元,也极大促进了中国信托行业的发展。

信托概念
信托
由于信托是一种法律行为,因此在采用不同法系的国家,其定义有较大的差别。历史上出现过多种不同的信托定义,但时至今日,人们也没有对信托的定义达成完全的共识。
 
中国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于2001年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对信托的概念进行了完整的定义:
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定义基本体现了信托财产的独立性、权利主体与利益主体相分离、责任有限性和信托管理连续性这几个基本法理和观念。
基本特征

信托是以信任为基础的财产管理制度是信托特点。 

1、委托人对受托人的信任。这是信托关系成立的前提。一是对受托人诚信的信任,二是对信托人承托能力的信任。 

2、 信托财产财产权的转移是成立信托的基础。信托是以信托财产为中心的法律关系,没有信托财产信托关系就丧失了存在的基础,所以委托人在设立信托时必须将财产权转移给受托人,这是信托制度与其他财产制度的根本区别。 财产权是指以财产上的利益为标准的权利,除身份权、名誉权、姓名权之外,其他任何权利或可以用金钱来计算价值财产权,如物权、债权、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都可以作为信托财产

信托

3、信托关系中的三个当事人,以及受托人以自己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处分信托财产是信托的两个重要特征。
信托关系多方的,有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这是信托的一个特征。并且,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管理处分信托财产,这又是信托的另一个重要特征。这种信托关系体现了五重含义:一是委托人财产委托给受托人后对信托财产就没有了直接控制权;二是受托人完全是以自己的名义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处分;三是受托人管理处分信托财产必须按委托人的意愿进行;四是这种意愿是在信托合同中事先约定的,也是受托人管理处分信托财产的依据;五是受托人管理处分信托财产必须是为了受益人的利益,既不能为了受托人自己的利益,也不能为了其他第三人的利益。

4、信托是一种由他人进行财产管理、运用、处分的财产管理制度。信托机构财产所有者提供广泛有效的服务是信托的首要职能和唯一服务宗旨,并把管理、运用、处分、经营财产的作用体现在业务中,它已成为现代金融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与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信托
①、信托约定(主要指信托合同及其附件)是信托行为的依据。即信托关系的成立必经有相关信托关系文件作保证。信托行为的发生必须由委托人和受托人进行约定。
②、 信托行为的体现形式主要有三种:即书面合同、个人遗嘱、法院的裁决书。
③、 信托目的委托人通过信托行为所要达到的目的。信托目的委托人提出并在信托契约中写明,受托人必须按照委托人提出的信托目的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
④、 信托的运作:在信托关系中,委托人提出信托行为,要求受托人代为管理或处理其财产,并将由此产生的利益转移给受益人;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代为管理的处理信托财产,并以自己的名义按委托人所提出的要求将信托财产利益转移给受益人受益人享受信托财产利益。
⑤、 信托报酬信托报酬是受托人承办信托业务所取得的报酬。它是按信托财产的信托收益的一定比率收取的,依据信托合同而定。
⑥、 信托结束:信托结束是指信托行为的终止。信托不会因为委托人或者受托人的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被依法解散、撤消或宣告破产而终止,也不因受托人的辞任而终止。信托终止必须是信托文件约定的终止条件发生;信托的存续违反信托目的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不能实现;信托当事人协商同意;信托被撤消;信托被解除。

①、委托人信托关系的创设者,他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委托人提供信托财产,确定谁是受益人以及受益人享有的受益权。指定受托人、并有权监督受托人实施信托。
②、受托人承担着管理处分信托财产的责任。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受托人必须恪尽职守、履约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必须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依照信托文件的法律规定管理信托财产的义务。
③、 受益人是在信托中享有信托受益权的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也可以是未出生的胎儿。公益信托受益人则是社会公众。

信托客体

 ①、 信托财产的范围:信托财产是指受托人承诺信托而取得的财产;受托人因管理、运用、处分该财产而取得的信托利益,也属于信托财产
②、信托财产的特殊性:信托财产的特殊性主要表现为独立性。
③、信托财产的物上代位性:在信托期内,由于信托财产管理运用,信托财产形态可能发生变化。
④、信托财产的隔离保护功能:信托关系一旦成立,信托财产就超越于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自然不能对不属于委托人财产有任何主张;对受托人的债权人而言,受托人享有的是“名义上的所有权”,即对信托财产管理处分权、而非“实质上的所有权”。所以受托人的债权人不能对信托财产主张权利
⑤、信托财产不得强制执行以及例外:由于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因此,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的一般债权人是不能追及信托财产的,对信托财产不得强制执行是一般原则。但根据我国《信托法》规定,仍有例外:一是设立信托前债权人已对该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并依法行使该权利; 二是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所产生的债务债权人要求清偿该债务的;三是信托财产自身应负担的税款;四是法律规定的其他性形。

职能作用
信托
信托的职能概括起来就是“受人之托,履人之嘱,代人理财
1、信托的基本职能
财产管理职能,按自己需要随意利用信托财产

2、信托的派生职能
①、 金融职能即融通资金信托财产多数表现为货币形态。同时为使信托财产保值增值,信托投资公司必然派生出金融功能。
②、沟通和协调经济关系职能。即代理和咨询。信托业务具有多边经济关系,受托人作为委托人受益人的中介,是天然的横向经济 联系的桥梁和纽带。可与经营各方建立互动关系,提供可靠的经济信息,为委托人财产寻找投资场所,从而加强经济联系与沟通。包括:见证、担保代理、咨询、监督职能
③、社会投资职能。指受托人运用信托业务手段参与社会投资活动的职能,它通过信托投资业务和证券投资业务得到体现。
④、为社会公益事业服务职能。指信托业可以为捐助或资助社会公益事业的委托人服务,以实现其特定目的功能。
3、信托作用:信托的作用是信托职能发挥的结果,信用制度的建立,是市场规则的基础,而信用是信托的基石,信托作为一项经济制度,如设有诚信原则支撑,就谈不上信托,而信托制度的回归,不仅促进了金融业的发展,而且对构筑整个社会信用体系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1]
信托种类

信托的种类可根据形式和内容进行不同的划分。
①、 按信托关系建立的方式可分为:任意信托法定信托
②、 按委托人或受托人的性质不同分为:法人信托和个人信托
③、 按受益对象的目的不同分为:私益信托公益信托
④、 按受益对象是否是委托人分为:自益信托他益信托
⑤、 按信托事项的性质不同可分为:商事信托民事信托
⑥、 按信托目的不同可分为:担保信托和管理信托、处理信托管理处理信托
⑦、 按信托涉及的地域可分为:国内信托和国际信托
⑧、按信托财产的不同可分为:资金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其他财产信托等
⑨、按委托人数量不同可分为:单一信托和集合信托

信托特点

① 信托是以以信任为基础的财产管理制度。

信托

信托财产权利主体与利益主体相分离。
③ 信托经营方式灵活、适应性强。
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
⑤ 信托管理具有连续性(信托财产的运作一般不受信托当事人经营情况和财务关系的影响)
⑥ 受托人不承担无过失的损失风险
⑦ 信托利益分配损益计算遵循实绩原则。在受托人按信托合同规定尽职尽责管理信托财产的前提下,信托财产损益计算和利益分配是根据受托人经营的实际结果,而不是根据事先确定的损益标准来计算。
⑧ 信托具有融通资金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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