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运输费用在期间费用列示的原因,是否符合新收入准则的要求?将运杂费计入销售费用是否合理?

小Y君 2021-08-04 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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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结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说明发行人报告期内将运输费用在期间费用列示的原因,是否符合新收入准则的要求,并测算如按新收入准则调整对发行人主要会计科目的影响:

(一)结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说明发行人报告期内将运输费用在期间费用列示的原因,是否符合新收入准则的要求

1、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的规定销售费用核算企业销售商品和材料、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包括保险费、包装费、展览费和广告费、商品维修费、预计产品质量保证损失、运输费、装卸费等以及为销售本企业商品而专设的销售机构(含销售网点、售后服务网点等)的职工薪酬、业务费、折旧费等经营费用”。公司销售过程中发生的运输费用属于前述规定中描述的范围,所以,2018至 2019 年度公司将运输费用计入销售费用

2、公司于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2017 年最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14号—收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应用指南 2018 中的规定,“在企业向客户销售商品的同时,约定企业需要将商品运送至客户指定的地点的情况下,企业需要根据相关商品的控制权转移时点判断该运输活动是否构成单项履约义务。通常情况下,控制权转移给客户之前发生的运输活动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而只是企业为了履行合同而从事的活动,相关成本应当作为合同履约成本;相反,控制权转移给客户之后发生的运输活动则可能表明企业向客户提供了一项运输服务,企业应当考虑该项服务是否构成单项履约义务。”

在执行新收入准则的情况下,公司运输费用系为了履行销售合同而从事的活动,属于合同履约成本。由于将运输费用列报为销售费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的基本精神,并且考虑到 2020 年度财务数据与 2018 至 2019 年度财务数据的可比性,所以,2020 年度公司仍将的运输费用列报为销售费用

3、同行业可比公司长春致远在执行 2017 年最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 号-收入》前后对运输费用的会计处理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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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致远发生了与公司类似的运输费用,将运输费用计入销售费用核算,公司关于运输费用的会计核算方式符合行业惯例。

4、同行业其他上市公司的相关情况:其他上市公司在执行 2017 年最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前后对运输费用的会计处理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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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由于发行人将 2020 年度的运输费用列报为销售费用同样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的基本要求,并且考虑到2020 年度财务数据与 2017 至 2019 年度财务数据的可比性,并参考同行业可比公司及部分上市公司的相关情况,公司将 2020 年度的运输费用列报为销售费用,具有合理性

(二)测算如按新收入准则调整对发行人主要会计科目的影响:

经测算,如将 2020 年度运输费用作为合同履约成本核算,除对 2020 年度利润表中的营业成本和销售费用的列报分类有一定影响外,对公司资产、净利润以及毛利率等项目影响极小,受影响的主要财务报表项目及影响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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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上表可见,如将运输费用作为合同履约成本核算,对公司 2020 年度财务报表项目和相关财务数据的影响较小。

五、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一)针对上述事项,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1、访谈售后服务部负责人并获取发行人与主要维修服务站的售后服务协议,了解发行人主要服务商的名称、分布地点;通过公开信息查询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关联关系,并获取主要服务商与发行人无关联关系的承诺函; 2、获取发行人售后维修费明细账,以及发行人与主要维修服务站的售后服务协议;核查维修类型、维修次数、维修费用之间的匹配关系; 3、访谈质量保障部负责人,了解对供应商质量考核流程和考核金额计算依据;复核质量检查台账,并抽取供应商收据检查与账面金额是否一致,通过公开信息查询发行人与供应商之间是否存在诉讼情况,核查各期末主要供应商应付账款询证函回函是否相符;获取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苏伟出具的承诺; 4、查阅新收入准则及《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中关于运输费用的相关处理规定,分析公司运输费用计入销售费用是否符合规定;获取了公司报告期各期销售费用明细表,复核了运输费用的会计处理情况;5、查询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以及部分上市公司的公开披露信息,了解其运输费用的核算方式与公司情况进行比较。

(二)经核查,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认为:1、报告期内为发行人提供维修服务的主要服务商业务真实,不存在为发行人关联方或曾经为发行人关联方的情况; 2、报告期内为发行人提供维修服务的主要服务商定价公允,维修数量和维修服务费金额真实;服务商提供的维修服务与发行人自行维修、周转瓶配置关系合理; 3、报告期内,发行人向供应商的索赔金额基本能覆盖因供应商产品质量问题导致的气瓶维修支出金额;发行人对供应商产品质量问题相关索赔均已获供应商认可并实际获赔,不存在争议或纠纷; 4、发行人将 2018 年-2020 年度的运输费用列报为销售费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的基本精神。在执行新收入准则的情况下,公司运输费用系为了履行销售合同而从事的活动,属于合同履约成本,考虑到 2020 年度财务数据与 2018 至 2019 年度财务数据的可比性,并参考同行业可比公司及部分上市公司的相关情况,公司将 2020 年度的运输费用列报为销售费用,具有合理性; 5、经测算,如按新收入准则调整,将运输费用作为合同履约成本核算,对公司 2020 年度财务报表项目和相关财务数据的影响较小。 Image

1.关于市值标准。 根据申报文件和审核问询回复,截至 2021 年 6 月 21 日,康德莱三鑫医疗的 PETTM 分别为 50 倍、43 倍,平均 PETTM 为 47 倍。根据发行人 2020 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5,641.79 万元(剔除口罩业务后谨慎测算),以 45~50 倍作为估值市盈率进行测算,发行人的预计市值为25.39~28.21 亿元。

根据公开信息,2021 年上半年国内 A 股首发上市的 243 家公司平均发行市盈率为 29.19 倍,二季度的平均发行市盈率明显低于一季度。

请发行人结合 2021 年以来 A 股二级市场的发行市盈率情况,补充说明和论证是否存在发行失败的风险,并完善招股说明书相关信息披露。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2021 年以来 A 股二级市场的发行市盈率情况 根据 Wind 数据显示,剔除发行时尚未盈利公司后,2021 年上半年国内 A股市场首发上市企业为 243 家,平均发行市盈率为 29.19 倍,各月发行家数及平均发行市盈率情况如下:

从上表可见,2021 年第二季度平均发行市盈率与第一季度相比有所下降。2021 年上半年各月平均发行市盈率最低值为 23.29,最高值为 35.55。

二、补充说明和论证是否存在发行失败的风险,并完善招股说明书相关信息披露

(一)以 A 股 2021 年上半年各月度平均发行市盈率为本次发行市盈率进行测算仍符合发行条件

2020 年度,发行人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5,641.79 万元 (剔 除 口罩业 务后 谨慎 测 算), 预计 2021 年 度净利 润为9,329.32-10,612.82 万元,根据上述情形,以 A 股 2021 年上半年各月度平均发行市盈率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市盈率进行测算结果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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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上表可见,以 2021 年上半年各月度平均发行市盈率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市盈率进行测算,发行人预计市值仍能满足要求。

(二)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进行风险提示

虽然在上述口径下,发行人预计市值能满足要求,但仍存在因未来 A 股发行市盈率继续下行,或因其他市场原因,以及发行人自身情况变化等因素导致预计市值无法满足相关要求的情况,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四节、九、发行失败风险”中进行风险提示如下:

“发行人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为预计市值不低于 10 亿元,发行人的预计市值建立在 2020 年业绩(以剔除口罩业务后谨慎口径模拟测算)及公开市场投资者对于同行业上市公司的市场估值水平基础上。

2021 年上半年,A 股市场平均发行市盈率为 29.19,且第二季度发行市盈率较第一季度有明显下滑;若公司启动发行时 A 股市场平均发行市盈率出现进一步下降,或同行业上市公司市场估值水平出现大幅下滑,或公司发行前经营业绩出现下滑等情况发生,将可能导致公司发行后市值无法满足《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 10 亿元”的要求,发行人未来发行时存在发行失败的风险。”

三、核查程序和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执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查阅了 Wind 关于 2021 年上半年发行情况的统计数据; 2、对发行人以 A 股 2021 年上半年各月度平均发行市盈率为发行市盈率进行测算预计市值的过程进行复核; 3、查阅了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的披露情况。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认为:以 2021 年上半年各月度平均发行市盈率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市盈率进行测算,发行人预计市值仍能满足要求,但未来发行时,发行人仍存在发行失败的风险;针对该情形,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中进行了风险提示。

5.关于销售费用。 审核问询回复显示,发行人销售商品相关控制权转移发生在将商品运送至指定地点之后,运输费均是商品控制权转移给客户之前发生的,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无需单独核算该履约成本并分摊交易价格。其列入销售费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对销售费用的核算规定。

请发行人结合新收入准则关于识别单项履约义务的规定及同行业可比公司运输费的会计处理,补充说明发行人 2020 年将运杂费计入销售费用是否合理。

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基本情况 发行人于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2017 年最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14号收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应用指南(2018)中的规定在企业向客户销售商品的同时,约定企业需要将商品运送至客户指定的地点的情况下,企业需要根据相关商品的控制权转移时点判断该运输活动是否构成单项履约义务。通常情况下,控制权转移给客户之前发生的运输活动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而只是企业为了履行合同而从事的活动,相关成本应当作为合同履约成本;相反,控制权转移给客户之后发生的运输活动则可能表明企业向客户提供了一项运输服务,企业应当考虑该项服务是否构成单项履约义务。”

发行人根据合同相关约定或交易习惯将商品送至指定地点后,控制权转移给客户,运输活动发生在商品相关控制权转移给客户之前,该运输活动只是发行人为履行合同而从事的必要活动,并非向客户提供一项运输服务,单独的运输活动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

综上所述,发行人发生的运输费用属于履约成本的一部分。但考虑到运输费用占营业收入的比重较低且对毛利率影响较小,为保持申报期间数据可比性,同时参考了可比公司康德莱及低值耗材企业拱东医疗的会计处理方式,发行人 2020 年度仍将运杂费计入销售费用。

模拟测算运输费用重分类至营业成本对毛利率的影响如下: Image 由上表可见,2020 年度将运输费用重分类至营业成本后将导致毛利额减少473.65 万元,毛利率由 47.95%降低至 47.01%,对毛利率的影响较小,该重分类测算事项不会导致公司营业利润和净利润变动,亦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的可理解性产生重大影响。

综上,考虑到运输费用占营业收入的比重较低且对毛利率影响较小,为保持申报期间数据可比性,公司在 2020 年度仍将运杂费计入销售费用

二、核查程序和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执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查阅销售合同,识别与运费相关的合同条款,评价运费确认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

2、查阅了《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2017 年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应用指南 2018、《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14 年修订)等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与准则进行了对比分析;

3、查阅了同行业可比公司康德莱、拱东医疗 2020 年年度报告;

4、模拟测算运输费用重分类至营业成本对毛利率的影响,并进行分析。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认为:

发行人发生的运输费是履约成本的一部分,但考虑到运输费用占营业收入的比重较低且对毛利率影响较小,申报期间数据可比性,公司在 2020 年度仍将运杂费计入销售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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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询问题 9、关于销售费用。 发行人更新2020年财务数据显示,2020年发行人货运邮费为665.26万元,发行人将货运邮费计入销售费用中。

请发行人结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说明发行人是否应当将货运邮费作为合同履约成本进行核算,发行人目前会计处理的合规性

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应用指南(2018)中描述合同履约成本,本科目核算企业为履行当前或预期取得的合同所发生的、不属于其他企业会计准则规范范围且按照本准则应当确认为一项资产的成本《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14 年修订)》第三十五条中描述企业发生的支出不产生经济利益的,或者即使能够产生经济利益但不符合或者不再符合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在发生时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根据发行人与经销商签订的年度销售合同,关于是否承担货物运输费用取决于经销商的选择以及发运数量的限制,并不是必然形成履约成本。发行人对是否承担运输的客户不会因是否承担运输费用而改变销售定价及销售政策或预期取得补偿,企业发生的支出不产生经济利益,发行人在不违反准则要求下,将合同约定的货运邮费计入销售费用具有合理性。同时,2020 年发行人将货运邮费计入销售费用,报告期财务信息更具可比性,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此外,同行业可比公司伊利股份 2020 年亦将货运邮费计入销售费用,与发行人会计处理一致。

【核查结论及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发行人将货运邮费计入销售费用中,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14 年修订)》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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