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系”“银华系”基金持股超限引争议

等牛股的小股民 2022-04-23 23:48

华夏基金等基金在三个月内涌入同洲电子(002052.SZ),增持了同洲电子总股本近8%的股份,涉嫌违法《证券法》的规定,如果一旦属实,华夏系基金在同洲电子的投资收益有可能被归还上市公司。

银华基金和华夏基金一样陷入类似的困境,但华夏基金内部人士则否认华夏系基金违背了相关的法规。

基金频现持股超限

根据wind 统计,2009年年报,华夏基金旗下的中小企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持有同洲电子167.5万股。

而同洲电子2010年一季报显示,机构投资者中“华夏系”华夏优势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持股1422.8万股;华夏复兴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持股 535.9万股;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持503.4万股;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持200.0万股;中小企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持181.9万股。

一季度,华夏系基金增持同洲电子股票2680多万股,同洲电子总股本3.41亿股,华夏旗下的基金增持幅度超过7.85%。

和华夏基金一样,“银华系”基金也抱团进入楚天高速(600035.SH)。根据统计,“银华系”旗下的银华优势企业、银华富裕主题银华和谐主题银华核心价值银华增强收益债券五只基金合计持有楚天高速5741.82万股,占楚天高速总股本的6.16%,这些增持行为也是发生在2010年一季度。

但是《证券法》规定,一致行动人持有上市公司5%的股份时,需要暂停买卖股票,并向外公告;并且规定,持股5%以上的股东六个月内不得买卖,如果有买卖收益将归上市公司所有。

《证券法》 第八十六条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五,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二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如果基金公司投资适用该法律,这意味着基金公司的投资在未来六个月内不得操作,否则收益将被收归上市公司。

另外,翻遍同洲电子和楚天高速2010年以来的公告,并未见到基金公司持股5%的公告。

实际上,由于大盘蓝筹股形势不好,机构资金乐于抱团投入小盘股炒作,基金的短线行为也频频出现。也正因为如此,同一基金公司旗下的多只基金涌入小盘股的情况在今后会更加频繁地出现,但是基金公司名下的基金投资是否适用于证券法的规定则有颇多争议。

违法争议

一位证券界资深律师表示,基金是基金管理公司作为受托人设立的信托,基金管理人以自己的名义及意志为委托人处理投资事务。一个基金公司名下的不同基金,具体投资由个别基金经理分别执行,但这些行为均属各基金经理执行基金管理公司的职务行为,其所代表的行为人均是基金管理公司。

“换言之,基金管理公司作为其旗下所有基金的受托人及实际控制人,其行为应受证券法律的约束。”上文人士表示。

君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毅认为,对于同一基金管理公司控制下的不同基金,外部人士很难确定不同投资决策团队之间是否有“防火墙”存在,在目前的法律条件下,这也是监管上的一个难点。

华夏基金内部工作人员对记者分析称,目前这种持股超5%是个行业内的目前情况,华夏基金是没有违规行为的。

该工作人员表示,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条明确界定了所谓的一致行动,并且列举了若干的推定情况,但是基金运作有独立性的要求,不同的基金维护各自持有人的利益,各有各的合同,各有各的投资程序,不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所列举的一致行动的情况。

但经查阅,该条款也规定,如果投资者受同一主体控制,投资者即为一致行动人。

该工作人员表示,监管部门对基金投资持股比例的管理是参照《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的,即“第三十一条,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进行证券投资,不得有下列情形: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超过该证券的百分之十”。

来自监管部门的相关人士表示,华夏基金和银华基金遇到的类似情况,就法律上的理解和适用上是有一些不清楚的地方,法律做了一些原则上的规定,但是具体的不是很明确,这也是法律的滞后性决定的。

“也会由于一些非主观的原因,比如一些指数基金投资等,基金公司投资比例会超过规定的5%。但是基金公司往往对一些问题有一些自己的理解,有一些抗辩,但是到底这种抗辩到底有没有理、符不符合法律规定,需要讨论。”该人士表示。

该人士表示,具体的问题,要个案讨论,是否违法有严格的判断标准,也要从主观上、客观上多个角度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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