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卸港
什么是装卸港
在F组、C组贸易术语下,交货地点也就是装运地点,指装卸港,即包括装运港(Port of Shipment)和卸货港或目的港(Port of Destination)两方面内容。
装运港(Port of Shipment )是指货物起始装运的港口,目的港(Port of Destination)是指最终卸货的港口。一笔交易达成必须确定装运港和目的港,主要是为了卖方安排装运,同时也为了买方接货。在进出口交易中,装运港和目的港不仅是价格术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构成商品价格的因素,同时也与买卖双方承担的运输责任有关。因此在买卖合同中合理确定装运港和目的港具有重要意义。
装卸港的规定方法
1、在一般情况下,装运港和目的港分别规定各为一个。
2、有时按实际业务的需要,也可分别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如,CIF伦敦/汉堡/鹿特丹。
3、采用选择港 (Optional Port) 办法,在明确规定装运港或目的港有困难时,也可以采用这种办法。规定选择港有两种方式:
(1)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港口中选择一个,这种方式与第2种规定方法相同,如CIF伦敦选择港汉堡或鹿特丹,CIF伦敦/汉堡/鹿特丹。
(2)笼统规定某一航区为装运港或目的港,如“地中海主要港口”、“西欧主要港口”等等,但采用这种方法应格外谨慎。
规定装卸港的注意事项
(1)对国外装运港或目的港的规定应力求具体明确。
一般情况下,出口不能笼统地订为“欧洲主要港口”、“非洲主要港口”等。由于哪些是主要港并无统一解释,而且各港口距离远近不同,装卸条件、运费不一,极易发生纠纷。
但是在实际业务中,有时根据具体情况和需要,也可允许在同一航区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邻近港口为装运港或目的港。例如,有些买方是中间商,他们在洽谈交易时明确指定具体目的港有困难,为了照顾买方的实际困难和促成交易起见,可允许买方在几个港口中任选其中一个港口作为目的港,但选择的目的港必须规定在同一航线。同时在合同中应明确规定:①如所选目的港要增加运费、附加费应由买方负担;②买方应在开信用证的同时宣布最后目的港。
(2)不能接受内陆城市为装运港或目的港的条件。
(3)必须注意国外装卸港的具体运输和装卸条件。
例如,有无直达班轮航线、港口装卸设备、码头泊位的深度、冰冻期和对船舶国籍有无限制与港口的规章制度以及运费、附加费的水平等。
(4)应注意国外港口有无重名问题。
例如,世界上维多利亚(Victoria)港就达12个之多,波特兰(Portland)、波士顿(Boston)、的黎波里等等有数个。为了防止发生差错,如有重名港,在买卖合同中要注明装卸港所在国家或地区的名称。
(1)在出口业务中,对装运港的规定主要应考虑货源比较接近的港口,同时也应考虑港口和国内运输的条件和费用水平。对统一对外成交而分口岸交货的某些商品,由于成交时还不能最后确定装运港,也可规定为“中国口岸”,或两个以上具体港口为装运港,这样比较灵活主动。
(2)在进口业务中,对国内卸货港的规定,一般要选择接近用户或用货单位的港口为宜。但是为了避免港口拥挤产生堵塞现象,卸货港也可规定为“中国口岸”。
在F组、C组贸易术语下,交货地点也就是装运地点,指装卸港,即包括装运港(Port of Shipment)和卸货港或目的港(Port of Destination)两方面内容。
装运港(Port of Shipment )是指货物起始装运的港口,目的港(Port of Destination)是指最终卸货的港口。一笔交易达成必须确定装运港和目的港,主要是为了卖方安排装运,同时也为了买方接货。在进出口交易中,装运港和目的港不仅是价格术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构成商品价格的因素,同时也与买卖双方承担的运输责任有关。因此在买卖合同中合理确定装运港和目的港具有重要意义。
装卸港的规定方法
1、在一般情况下,装运港和目的港分别规定各为一个。
2、有时按实际业务的需要,也可分别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如,CIF伦敦/汉堡/鹿特丹。
3、采用选择港 (Optional Port) 办法,在明确规定装运港或目的港有困难时,也可以采用这种办法。规定选择港有两种方式:
(1)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港口中选择一个,这种方式与第2种规定方法相同,如CIF伦敦选择港汉堡或鹿特丹,CIF伦敦/汉堡/鹿特丹。
(2)笼统规定某一航区为装运港或目的港,如“地中海主要港口”、“西欧主要港口”等等,但采用这种方法应格外谨慎。
规定装卸港的注意事项
- 1、规定国外装运港和目的港应注意的问题
(1)对国外装运港或目的港的规定应力求具体明确。
一般情况下,出口不能笼统地订为“欧洲主要港口”、“非洲主要港口”等。由于哪些是主要港并无统一解释,而且各港口距离远近不同,装卸条件、运费不一,极易发生纠纷。
但是在实际业务中,有时根据具体情况和需要,也可允许在同一航区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邻近港口为装运港或目的港。例如,有些买方是中间商,他们在洽谈交易时明确指定具体目的港有困难,为了照顾买方的实际困难和促成交易起见,可允许买方在几个港口中任选其中一个港口作为目的港,但选择的目的港必须规定在同一航线。同时在合同中应明确规定:①如所选目的港要增加运费、附加费应由买方负担;②买方应在开信用证的同时宣布最后目的港。
(2)不能接受内陆城市为装运港或目的港的条件。
(3)必须注意国外装卸港的具体运输和装卸条件。
例如,有无直达班轮航线、港口装卸设备、码头泊位的深度、冰冻期和对船舶国籍有无限制与港口的规章制度以及运费、附加费的水平等。
(4)应注意国外港口有无重名问题。
例如,世界上维多利亚(Victoria)港就达12个之多,波特兰(Portland)、波士顿(Boston)、的黎波里等等有数个。为了防止发生差错,如有重名港,在买卖合同中要注明装卸港所在国家或地区的名称。
- 2、规定国内装运港和目的港应注意的问题
(1)在出口业务中,对装运港的规定主要应考虑货源比较接近的港口,同时也应考虑港口和国内运输的条件和费用水平。对统一对外成交而分口岸交货的某些商品,由于成交时还不能最后确定装运港,也可规定为“中国口岸”,或两个以上具体港口为装运港,这样比较灵活主动。
(2)在进口业务中,对国内卸货港的规定,一般要选择接近用户或用货单位的港口为宜。但是为了避免港口拥挤产生堵塞现象,卸货港也可规定为“中国口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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