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的担保

什么是物的担保
  物的担保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以特定的财产财产权利作为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得对作为担保物的特定财产进行处分并使自己的债权优先受偿。
物的担保的类型
  物的担保包括移转物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权利转型的物的担保和不移转物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的限定物权型的物的担保两种形态
  1、移转物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权利转型的物的担保
  移转物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权利转型的物的担保,是指以移转标的物所有权或其他权利担保债权实现的担保方式。这种担保方式并不是在标的物上设定限定物权来担保债权,而是转移标的物权利债权人,即一旦债务人不清偿债务标的物所有权或者其他权利直接归属于债权人。从各国法律规定看,权利转型物的担保主要包括让与担保、卖渡担保代物清偿预约、所有权保留等。
  2、不移转物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的物的担保
  不移转物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的物的担保,是指在第三人或债务人的一定财产上设定一定权利的物的担保。为担保债的履行而在一定财产上设定的权利,称为担保物权;在其上设定担保物权的财产称为担保物。享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优先从担保 物的变价中受偿。可见,担保物权是以确保债权的实现而设定的,以直接取得或支配特定财 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一种物权。我国《民法通则》中规定的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和留置权 。而《担保法》中区分了抵押权与质权,规定了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三种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一般是由当事人自行设定的,所以称为约定担保物权。留置权是直接基于法律规定 的条件而发生的,因此称为法定担保物权。另外,在《海商法》、《民用航空法》及其他法律中还规定了优先权。
  在各国法上一般都规定了定金担保定金担保为物的担保还是另外的担保方式?对此有不同的观点。有的认为,定金为金钱担保,不属于物的担保;也有的认为,定金也可归于物的担保,因金钱也属于物,定金担保可归入权利转型的物的担保,但属于物的担保的一种特殊形态
物的担保的特点
  物的担保是以特定的财产担保债务的履行,物的担保一经设定,被担保人(债权人)即取得了抵押权、质权或留置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均为以担保债务行为目的的担保物权。担保物权具有物权性而有别于债权,又具有担保性而有别于所有权及用益物权。物的担保的性质与特点,是通过由此而产生的担保物权来体现的。担保物权具有下列基本性质与特点:
  1、从属性
  担保物权以确保债务清偿为目的而设立,故原则上以有债权存在为前提。担保物权与所担保债权形成主从关系,具效力、设立、转移、消灭皆从属于债权。不过,抵押权的设立不以既存债权为必要条件,对将来的债权或附条件的债权亦得预先设定抵押权,在最高额抵押中,所担保债权也是在抵押关系设定后才确定的。即使如此,于抵押权实行之际,则仍须以债权存在为必要。故依附于债权的从属性,仍不失为担保物权的基本属性之一。
  2、不可分性
  这是指债权人于其全部债权受清偿以前,得就担保物之全部行使其权利担保物的一部分灭失以及债权分割或一部分转让、受偿,担保物权不受影响。不可分性具体表现在:担保物部分灭失时,其余部分仍然担保全债权担保物因共有物分割等原因而分属于数人时,分割部分仍各担保债权之全部;债权之一部分因清偿、抵销、混同等原因而消灭时,并不相应地消减抵押权,债权人就剩余债权仍得就担保物之全部主张担保物权;债权之一部分分割或转让时,担保物权不因而分割,数债权人按债权额共享原来之担保物权。
  3、特定性与公示性
  担保物权之特定性是指担保物及其所担保债权须是特定的。担保物可以是不动产、动产或财产权利,由于担保物权于一定条件下有执行的必要,因此担保物需与担保人的其他财产区分开而特定化出来,以确保特定债权的实现。担保物之特定性原则上要求从担保设立时担保物即为特定,但在企业财产抵押浮动担保等情况下,担保物之交换价值担保物权实行时方为特定亦可。担保物权所担保债权也须是明确的、具体的,它不能笼统地担保债务人的一切债务。在最高额抵押中,所担保债权具体数额虽在将来方确定,但其所担保债权种类、范围及最高债权额仍须在担保物权关系设立时通过合同予以明确。
  为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维护交易的秩序,法律要求担保物权之设立及担保物须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为他人所知晓。在质权及留置权担保物之移转占有本身即具有了公示性,而在不移转担保物之占有抵押关系中,法律要求办理抵押登记以为公示。担保物权之特定性要求,正是通过公示性原则来实现的。无公示性之物的担保,因无公信力而不为法律所承认和保护,不得对抗第三人。
  4、流通性与价值权性
  由于担保物权的实行要将担保折价或变卖、拍卖,因而担保物应是可让与的物,即具有流通性。凡法律规定禁止流通和禁止强制执行的财产,不得作为担保物。以法律限制流通财产担保物的,于担保物权实行时,应依法由有关部门收购债权人得就其价款优先受偿。
  担保物权,以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得依法取得担保物之变价价值交换价值)为内容,而不象一般物权以对物之实际支配、使用、收益为内容,故担保物权具有价值权的属性。担保物权的价值权性,决定了担保物须具有流通性、担保物或其交换价值须具有特定性,也决定了“死押”、“流质”之类约款的无效性。
  5、追及性与物上代位性
  担保物权为物权之一种,自具有物权之追及性,即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或于担保物被他人非法占有时,担保物权人(债权人)得追及物之所在、索回担保物以保全债权
  物上代位性,是指当担保物因他人之侵害而灭失、毁损时,债务人所得之赔偿金应作为代位物继续为债权担保债权人得对该代位物优先取偿。对于债务转让担保物所得价款以及担保物因有损坏、贬值之虞而提前处分所得之价款或担保人另行提供的担保物,债权人亦同样有物上代位权。
  6、支配性与优先受偿性
  担保物权人对担保物的支配性并不是指其对担保物的实际占有控制(如抵押权人对抵押物即不为占有),而是指其对担保物在处分上的支配性。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无须经担保人同意,亦无须借助担保人的积极行为,而可依法独立地、直接地处分担保物以实现其权利
  担保物权之优先受偿性,是指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破产时,担保权人得以担保物之变价价值优先于其他债权人而受清偿。正是这种优先受偿性,使得物的担保成为一种最可靠的担保方式。
物的担保的方法
  各国法律上较为一致地规定的物保方法有抵押质押、留置三种。
  1、抵押
  物保方法中之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移转对特定财产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担保。因抵押物的不同,抵押不动产抵押与动产抵押之分。各国法律上均规定有不动产抵押制度,但某些国家法律上不承认动产抵押
  2、质押
  物保方法中之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特定的财产移交债权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担保。因质押物的不同,质押分为不动产质押、动产质押权利质押三种。不动产之用益质仅在少数国家法律上有规定,而动产质与权利质则为各国法律所公认。其中权利质因出质之财产权利的性质不同,又有债权质、质权质(转质)、票据权利质、股份权利质、知识产权财产权质等分类,但各国法律上关于权利质的范围与种类的规定,未尽一致。
  3、留置
  物保方法中之留置,是指在特定的合同关系中,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法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留置作为法定的担保方式,仅在保管、运输、加工承揽等特定的几类合同关系中存在,且原则上仅限于对动产适用,惟有少数国家承认债权人对其修缮、建造之建筑物等不动产亦有留置权或优先权。


热门词条

应收账款 区域货币 区间估计 CPI(Consumer Price Index) 资本成本 单向定单 金融危机 认可 外汇通 汇率 外汇佣金 资产 ISO 经济 增量成本 服务 CFO MIT 加工 什一税 租赁期 销售 股价反弹 SME REF 抽签偿还 MG金融集团 技术 空头陷阱 市场 美元 股利收入 中小企业 资本 美国 两会 中国股市 备付金率 价格 吊空 指数 股灾 葡萄牙币 pt 调至市价 清算 下降三角形 Writer 电子汇兑 FDI 税粮 Theta width peg MACD 巴塞尔资本协议 冲账 艾略特波段理论的含义 管理 贴现现金流 银行 外汇交易法 短期同业拆借 拔档 消费发展战略 联系汇率制度 延期付款汇票 Exposure 公司 短期国际商业贷款 阴烛 金融中介理论 不完全竞争市场理论 (金融) 标准普尔(S&P) 美国贝勒大学 正利差 汇差清算率 外汇 分期付款汇票 软通货 出口物价指数 选择权买方 集中竞价 百分比回撤 无记名汇票最低报价戴维·凯特标准·普尔 500指数抵押品持平德国工业产值德国消费者物价指数成本协同效益 非农就业人口 交易 德国伊弗研究所景气调查 持平 道琼斯公用事业平均指数 金融 指示汇票 产品竞争力 财务指标 盈利能力比率 Quote 外汇实盘交易方式 货币 外汇实盘交易指令 国际收支差额 什么是外汇市场的过分反应 BBC制度 货币期货交易 南洋商业银行 波浪理论与新闻价值性的关系 希腊德拉马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