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吨税

船舶吨税
船舶吨税是海关代为对进出中国港口的国际航行船舶征收的一种税。其征收税款主要用于港口建设维护及海上干线公用航标的建设维护。开征船舶吨税的基本法律依据是1952年9月29日中国海关总署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船舶吨税暂行办法》。
概述

船舶吨税是对外国船舶和外商租用中国船舶征收的一种税。

船舶吨税的征税范围

船舶吨税
船舶吨税是对在中国港口行驶的外国籍船舶、外商租用的中国籍船舶,以及中外合营企业使用的中外国籍船舶征税。但对以下各种外籍船舶.免征船舶吨税:1.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国家的大使馆、公使馆、领事馆使用的船舶;2.有当地港务机关证明,属于避难、修理、停驶或拆毁的船舶,并不上下客货的;3.专供上下客货及存货之泊定埠船、浮桥宽船及浮船;4.中央或地方政府征用或租用的船舶;5.进入我国港口后24小时或停泊港口外48小时以内离港并未装卸任何客货的船舶;6.来我国港口专为添装船用燃料、物料并符合上述第5条规定的船舶;7.吨税税额不满10元的船舶;8.在吨税执照期满后24小时内不上下客货的船舶。

船舶吨税的计税依据税率

船舶吨税以船舶注册净吨位为计税依据,净吨位尾数不足0.5吨的不计,达到或超过0.5吨的按1吨计。船舶吨税按船舶净吨位大小分等级设置单位税额,每一等级又都分为一般吨税和优惠吨税。无论是一般吨税还是优惠吨秋,又分别按90天期和30天期制定吨税税额。优惠税率适用同中国签有条约或协定,规定对船舶税费相互给予优惠国待遇的国家或地区的船舶;对于没有与我国签订互惠条约或协定的国家或地区的船舶适用一般税率征税。

船舶吨税的征收管理

船舶吨税由船舶使用人(船长)或其委托的外轮代理公司纳税人。船舶吨税分为90天期缴纳与30天期缴纳两种办法,由纳税人于申请完税时自行填报。海关根据纳税人的申报,经审核后,按其申报的缴纳用眼计征船舶吨税。船舶吨税纳税人,在海关签发吨税缴款书之次日起7日内向指定银行缴清税款。逾期未缴纳的,则要按日征收滞纳金纳税人缴清船舶吨税后,海关填发船舱吨税执照,交纳税人收存。

历程
(1952年9月16日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批准,1952年9月29日海关总署发布,1991年交通部对税率表进行修订,1994年2月25日交财发〔1994〕206号文再次修订 。

船舶吨税的纳税人是在中国港口行驶外国籍船舶和外商租用的中国籍船舶,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使用的中外国籍船舶的各类企业单位和个人。具体征税范围包括,在中国港口行驶的外国籍船舶;外商租用的中国籍船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使用的中外国籍船舶;中国租用航行国外及兼营沿海贸易的外国籍船舶。

税额标准

船舶吨税按船舶净吨位和使用期确定累进税额 标准,分为一般税额标准和优惠税额标准。具体税额标准为:1一般税额标准,适用于与中国没有贸易协定的国家,分90天期和30天期两种:90天期的,机动船按净吨位从500吨以下至1千吨以上划分为5级,税额标准为每吨15元~45元;非机动船从30吨以下至150吨以上分为3级,每吨0.7元至1.05元。30天期的,按90天期的税额标准减半确定。2优惠税额标准,分90天期和30天期两种:90天期的,机动船按净吨位从500吨以下至1千吨以上划分为5级,税额标准为1.1元~32元;非机动船从30吨以下至150吨以上分为3级,每吨0.5元至0.75元。30天期的,机动船按90天期的税额标准减半确定;非机动船从50吨至150吨以上分为3级,每吨0.25元至0.4元。

计税方法

船舶吨税分90天期和30天期两种缴纳,根据纳税人的不同,分别适用一般累进税额标准和优惠累进税额标准,计税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税船舶净吨位×税额标准-速算扣除数

具体内容
船舶吨税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行驶的外国籍船舶和外商租用的中国籍船舶,以及中外合营企业使用的中外国籍船舶(包括专在港内行驶的上项船舶),均按本办法由海关征收船舶吨税(以下简称吨税)。前项应完吨税船舶,毋庸另向税务机关完纳车船使用牌照税。第二条吨税分三个月期缴纳与30天期缴纳两种,由纳税人于申请完税时自行选报,其税级税率列明如下:(一)按三个月期缴纳者。(二)按30天期缴纳者,照前表税率减半征收进口船舶应自申报进口之日起征,如所领吨税执照满期后尚未驶离中国,则应自原照满期次日起续征。

第三条应征吨税船舶的国籍,如属于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有条约或协定,规定对船舶的税费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的国家,该船舶的吨税按优惠税率计征,其按三个月期缴纳的吨税税率如下:按本条规定纳税之船舶,如申请按照前条办法按30天期缴纳,照上表减半征收

第四条外国籍及外商租用的中国籍船舶,在到达及驶离设关港口,按海关规定须向关申报进口与结关者,应将船舶吨税执照一并交验。如进口时原照已经满期或前未完纳吨税者,应并在申报进口时填送申报单,交验(一)船舶国籍证书(或港务机关签发的收存此项证书之证明书),(二)船舶吨位证明,向关申报完税。

第五条前项船舶,其吨税执照之有效期间在申报进口后满期者,及专在港内行驶者,均应于原照满期时按前条规定向关申报纳税领照。倘自满期次日起5日内不向关申报完税,应按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论罚。

第六条特准行驶未设关地方之外国籍船舶,应同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在到达或驶离港口时向当地港务机关交验船舶吨税执照(无港务机关地方应向当地边防公安机关或部队交验),在原照满期时,并应按照本办法第四、五条规定报由当地税务局依本办法代征吨税发给执照,逾期不报按第十四条论罚。

第七条纳税人应自海关(或税务局)签发吨税缴款书之次日起5日内(星期日及规定放假日除外)缴清税款,由关(或局)填发船舶吨税执照,逾期由关(或局)自第6天起至缴清税款之日止按日征收应纳税额千分之一的滞纳金,作为海关罚款入库。

第八条外商租用的中国籍船舶,及中国公私营企业租用的外国籍船舶,在租用关系开始或解除时,其原纳车船使用牌照税或船舶吨税,如尚未满期,得仍继续有效。惟期满后应即按照当时使用关系向关报完吨税或向税务局报完车船使用牌照税

第九条船舶因经修理,原净吨位有所增减,在原领吨税执照有效期内,不再调整税额。惟于下期完纳吨税时应按吨位变更后的吨位证书,申请核定税额。如吨位增高而匿不申报,希图漏税者,按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处罚

第十条已完吨税之船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海关得验凭所交港务机关证明文件,按其实际日数,将执照有效日期,批注延长:(一)船舶驶入我国港口避难、修理者;(二)船舶因防疫隔离不能上下客货者;(三)船舶经中央或地方人民政府征用或租用者。

第十一条下列各种外籍船舶,免征吨税:(一)与我国建立外交关系国家之大使馆、公使馆、领事馆使用的船舶。(二)有当地港务机关证明之避难、修理、停驶或拆毁的船舶,并不上下客货者。(三)专供上下客货及存货之泊定趸船、浮桥趸船及浮船。(四)中央或地方人民政府征用或租用的船舶。(五)合于暂行海关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毋庸向关申报进口的国际航行船舶。

第十二条船舶使用人如于该船未到达港口以前办理结关手续者,须向关递送书面保证,担保俟船舶驶入港口后交验吨税执照,或遵章完纳吨税请领执照。此项执照的有效日期,亦应自船舶申报进口之日起算。

第十三条船舶使用人所领吨税执照,在有效期间内,如有毁损或遗失时,得向原发执照海关(或税务局)书面声明,并请另发吨税执照副本,不再补税

第十四条不按本办法规定申报纳税领照者,除限期办理外,并处以应纳税额三倍以下之罚金,以海关罚款入库。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历史
船舶吨税  

海关时期船舶吨税称梁头税。它根据船只的长、宽和梁头的高度相乘的容积计征税费。康熙二十四年(1685年),清政府准许闽海关开征沿海帆船梁头税。闽海关的梁头税征自国内外商船。国内商船按梁头丈尺计征。凡南台、厦门、泉州、涵江等4口各类商船,1丈以内,每尺征税银5钱;1丈以上,2丈以下征银1两;2丈以上征2两,每年征2次。至于各县小商渔船,除减折丈量外,每尺征银3钱至5钱不等,一年两征,偶或一年一征。国外商船分为4等,规定分别征银1400两、1100两、600两、400两,而实际上均减征2折,分别实征1120两、880两、480两和320两。据此,一等船每尺征银6.22两;二等船每尺征银5.71两;三四等船每尺征银4两。 

道光二十三年九月(1843年10月)后,根据不平等条约海关规定凡商船进口按吨位每吨缴银5钱,小船不及150吨者,每吨缴银1钱。咸丰八年(1858年)后,凡船150吨以上,每吨交纳船钞银改为4钱,不及150吨者照旧。交纳船钞后,4个月内转往其他通商口岸,“毋庸另纳船钞”。 

新关设立后,闽厦两关按章对外商轮船征收船钞。闽海常关对国内民船征收梁课和船例。 

根据咸丰八年(1858年)的《天津条约》,闽厦两关征收的船钞主要用于口岸的海务建设。同治七年(1868年)四月,奉总税务司令,海关所征船钞由海关委员按月核算,7/10交本口税务司作建造灯塔之费,其余3/10解交总理衙门,作为同文馆经费。 

同治九年(1870年)十一月,海关奉命施行《征免洋商船钞章程》。对进口未开舱并在2日内即驶往它处的;自签发船钞照之日起4个月内复进口各通商口岸的;受洋商雇佣运载旅客行李、书信、食物、供应品及其它免税物品的;来自外国、进港避风的(来自其它通商口岸持有4个月执照的,应将其在港内避风之时记入执照予以扣除);中途进港添煤并无搭客或起卸货物的以及引水等船舶,免纳船钞。 

光绪八年(1882年)十一月,闽厦两关施行《通商口岸海关征免船钞章程》。明确规定,除兵船、引水、游历等船只免纳船钞外,所有火轮、商船、拖船、趸船、艇只、驳船等均须按所注吨数如数纳钞。船舶进口2日限满,均应纳钞;在2日内如开舱起卸货物或上下旅客合计至20%的即须纳钞。 民国9年(1920年)8月17日,总税务司署电令福建各关,所有摩托艇、舢板、帆船均须持有执照并交纳吨税,作为内地运输工具的所有类似船舰视同汽艇,同样须持照并缴纳吨税。 

民国22年(1933年)3月10日后,福建各关对所有超过150注册吨位的船舶,每吨征收法币0.65元,150吨以下者征0.15元。同日起,停止对甲板货物征收吨税。 

抗战胜利后,海关于民国34年(1945年)10月9日起实施财政部《征收船舶吨税办法》,凡吨位逾百吨之轮船,每一注册吨数,征收税法币65元,百吨以下征15元。行驶内港之民船,免征吨税。 

由于通货膨胀,民国36年(1947年)2月5日,闽厦两关奉财政部令,提高吨税税率。轮船在百吨以上者,每吨纳法币650元;百吨以下者150元;航海木船,一律照一百吨以下税率征收;其它内河行驶之木船,仍免征收。 

民国37年(1948年)8月21日,国民政府改行金元券。8月28日,海关再次将吨税提高10倍,并按法币300万元等于金元1元之比,折征金元券。 

民国38年(1949年)8月后,至1950年12月,福厦两关沿用民国旧制,对航行船舶征收船钞。 

1951年1月1日,实施财政部、海关总署联合颁发的《海关代征吨税办法》。船舶吨税划入财政部税务总局主管的车船使用牌照税范围,中国籍船舶由地方税务局征收使用牌照税,外籍船舶及外商租用的中国籍船舶吨税由海关代征。 

1951年10月1日,奉财政部通知,吨税不作代收,直接纳入海关关税收入”项下。 

1952年9月29日,执行海关总署发布的《船舶吨税暂行办法》,以3个月或30天为一缴纳期,区别机动船或非机动船,按吨位级别计征。 

1954年11月30日,奉对外贸易部、海关总署通知,对由中国租用(包括国外华商所有的或租用的)航行国外或兼营国内沿海贸易的外国籍船舶,暂征吨税。 

1979年,对台贸易开展以后,根据有关规定,福厦两关对台湾公私企业船只,按本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对待,不征收吨税。对外国籍船舶和台湾与外国合营企业的船舶,如果已经台湾海关征收了吨税,在吨税执照有效期内,不再征收吨税;如执照已经期满,则按章征收吨税。 

1980年后,海关征收的船舶吨税呈增长趋势,应税船舶有外籍货轮、客货轮、豪华旅游船、外商租用的中国货轮、中外合营的客班船、货轮及其租用的货轮等。 

根据交通部、海关总署、财政部、中国银行、经贸部联合下达的《关于将海关吨税划交通部管理问题的通知》,自1986年10月1日起,船舶吨税改由海关代征,不再纳入中央金库,由纳税人开户银行直接汇解北京中国银行总行交通部船舶吨税帐下。1987年5月7日,对以外汇支付的船舶吨税款,一律按当天牌价折算成外汇人民币直接汇解。 

1987年2月22日,奉交通部、海关总署、财政部联合通知,自1987年3月1日起,海关对船舶吨税进行调整,将船舶分为机动船和非机动船,以90天或30天为期,分别按一般吨税或优惠吨税税率征收

适用船舶吨税优惠税率的国家和地区名单

热点直击: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1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有条约或协定、相互给予船舶税费优惠的国家和地区籍的船舶,其吨税按优惠税率计征;其他国家和地区籍的船舶,吨税按普通税率计征。   

经交通部审核,现将《适用船舶吨税优惠税率的国家和地区名单》对外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适用船舶吨税优惠税率的国家和地区名单   

附件 

适用船舶吨税优惠税率的国家和地区名单(56)    

芬兰、瑞典、丹麦、也门、俄罗斯、突尼斯、德国、阿尔巴尼亚、苏丹共和国、朝鲜、越南、加纳、斯里兰卡、刚果、巴基斯坦、挪威、古巴、智利、缅甸、秘鲁、墨西哥、希腊、塞浦路斯、保加利亚、波兰、日本、菲律宾、新西兰、荷兰、阿尔及利亚、扎伊尔、埃塞俄比亚、罗马尼亚、肯尼亚、阿根廷、泰国、新加坡、孟加拉、比利时、南斯拉夫、阿曼苏丹国、巴西、意大利、马来西亚、韩国、克罗地亚、老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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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1] 航运在线 http://club.sol.com.cn/bbs/bbs_msg.asp?id=8936
[2] 船舶吨税 http://www.jscj.com/jscjshuiwu/sw5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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