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发布金融控股公司管理办法 要求实缴资本不低于50亿元

柒财经 2019-07-26 19:34

7月26日,央行发布《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用于推动金融控股公司规范发展、有效防控金融风险。日前,《办法》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央行方面表示,近年来,有一些金融控股公司,主要是非金融企业投资形成的金融控股公司盲目向金融业扩张,将金融机构作为“提款机”,存在监管真空,风险不断累积和暴露。《办法》主要用于有序整顿和约束事实上已形成的金融控股集团的风险,同时有效规范增量,防范金融风险跨行业、跨市场传递。

 

根据《办法》,金融控股公司是指依法设立,对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类型金融机构拥有实质控制权,自身仅开展股权投资管理、不直接从事商业性经营活动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其中,金融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经国家金融管理部门批准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具体包括商业银行(不含村镇银行)、金融租赁公司、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各类保险公司以及金融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金融机构等。

《办法要求》,设立金融控股公司,应当满足实缴注册资本额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且不低于所控股金融机构注册资本总和的50%。同时,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为所控股金融机构持续补充资本的能力。

据了解,《办法》共七章、五十六条,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监管范围,即符合一定条件且实际控制人为境内非金融企业和自然人的金融控股公司,由央行实施监管。对于金融机构跨业投资其他类型金融机构形成的综合化金融集团,由相关金融监管部门根据《办法》实施监管,并负责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二是将市场准入作为防控风险的第一道门槛,明确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任职条件,对金融控股公司实施事中、事后的持续监管。其中涉及的行政许可事项,将依法由国务院作出决定。

三是严格股东资质监管,通过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的方式,规定成为金融控股公司股东的条件及禁止行为。金融控股公司主要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当核心主业突出、公司治理规范、股权结构清晰、财务状况良好。

四是强化资本来源真实性和资金运用合规性监管。资金来源应真实可靠,不得以委托资金等非自有资金投资金融控股公司。金融控股公司对金融机构不得虚假注资、循环注资。

五是强化公司治理和关联交易监管。金融控股公司应具有简明、清晰、可穿透的股权结构,依法参与所控股金融机构的公司治理,不得滥用实质控制权。不得隐匿关联交易和资金真实去向。

六是完善风险“防火墙”制度。金融控股公司应建立统一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对内部的交叉任职、信息共享等进行合理隔离。

七是合理设置过渡期。允许已存在的、尚不符合《办法》要求的企业集团在一定期限内进行整改,以促进平稳过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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