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字研究丨公募REITs项目重点审核事项全解析

REITs行业研究 2021-10-04 2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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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张涛,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自2013年以来从事从事律师及公司法务工作,主要工作领域为房地产并购融资、私募基金。

随着2021年6月21日九只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下称“基础设施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下称“上交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下称“深交所”)分别上市,中国大陆地区首次发行了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

首批发行成功并上市的一共有九只基础设施基金,其中,在上交所的有五只,分别是中金普洛斯仓储物流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中金普洛斯REIT”)、富国首创水务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富国首创水务REIT”)、东吴苏州工业园区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东吴苏州工业园REIT”)、华安张江光大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华安张江光大园REIT”)和浙商证券沪杭甬高速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浙商沪杭甬REIT”);在深交所的有四只,分别是平安广州交投广河高速公路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平安广州交投广河REIT”)、红土创新盐田港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红土创新盐田港REIT”)、博时招商蛇口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博时招商蛇口产业园REIT”)和中航首钢生物质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中航首钢生物质REIT”)。

经从公开途径查询,首批申报并被受理的基础设施基金共有十只,其中上交所受理的“国金铁建重庆渝遂高速公路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最终未能通过审核,截至目前上交所网站状态仍显示为“已受理”,且一直未有项目状态更新。

首批试点项目因为是试点,因此严格的执行了《关于推进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相关工作的通知》(下称“40号文”)的相关规定,尤其是聚焦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和优质项目等方面;同时,从对投资人负责的角度出发,对于基础设施项目存在合规问题往往会一票否决。

在首批试点项目之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称“发改委”)在总结了首批项目经验的基础上,又发布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工作的通知》(下称“958号文”),这一通知对于后续批次的基础设施基金项目必然有更进一步的、明确的指引意义。

一、聚焦重点区域

根据40号文,基础设施基金聚焦在重点区域,优先支持京津冀、长江经济带、雄安新区、粤港澳大湾区、海南、长江三角洲等六个重点区域,支持国家级新区、有条件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展试点。以下为对首批试点项目基础资产所属区域的梳理,可见,九只首批发行的基础设施基金的底层项目资产均位于上述六个重点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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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九只首批基础设施基金于2021年6月底上市后,发改委又发布了958号文,根据该通知附件《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项目申报要求》(下称“《基础设施基金试点项目申报要求》”),全国各地区符合条件的项目均可申报试点,重点支持位于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等国家重大战略区域,符合“十四五”有关战略规划和实施方案要求的基础设施项目。由此可见,重点支持的区域又新增了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重大战略区域。

对于这些重点支持区域的基础设施项目,由于有特定的优惠政策和项目所在地政府的支持,不论对于改善这些区域的基础设施项目水平,还是提升投资者信心,都具有非常大的意义。后续的基础设施基金投资的底层项目,也应聚焦上述重点支持区域。

二、聚焦重点行业

根据40号文,优先支持基础设施补短板行业,包括仓储物流、收费公路等交通设施,水电气热等市政工程,城镇污水垃圾处理、固废危废处理等污染治理项目;鼓励信息网络等新型基础设施,以及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高科技产业园区、特色产业园区开展试点;不含住宅和商业地产。经笔者统计,九只首批发行的基础设施基金的底层项目资产也均符合上市优先支持和鼓励的行业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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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958号文附件《基础设施基金试点项目申报要求》,试点进一步包括下列行业,即交通基础设施、能源基础设施、市政基础设施、生态环保基础设施、仓储物流基础设施、园区基础设施、新型基础设施、保障性租赁住房及其他基础设施领域(具有供水、发电等功能的水利设施,及自然文化遗产、国家5A级旅游景区等具有较好收益的旅游基础设施);酒店、商场、写字楼等商业地产项目不属于试点项目。以上如“交通基础设施”等还包括相关具体细项,此处不再赘述。

经比较可知,在首批九只基础设施基金试点后,国家拟进一步扩大试点的行业范围,值得关注的是将保障性租赁住房、旅游资产也纳入到试点行业范围内。但目前仍将酒店、商场、写字楼等排除在试点项目以外,这些行业如果要纳入试点可能仍需要国家层面论证其可行性。

三、聚焦优质项目

(一)优质项目基本条件

根据40号文及958号文附件《基础设施基金试点项目申报要求》,基础设施基金试点项目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基础设施项目权属清晰、资产范围明确,原始权益人依法合规直接或间接拥有项目所有权、特许经营权或经营收益权。项目公司依法持有拟发行基础设施基金的底层资产。由于基础设施基金是权益型产品,因此必然要求项目权属清晰、资产范围明确,但原始权益人所享有的并不限于所有权,还包括特许经营权或经营收益权。

从首批试点项目看,基础设施项目权属是否清晰、资产范围是否明确是项目层面的首要关注事项。其中,大部分项目均是原始权益人直接或间接持有项目的所有权,但也有涉及特许经营权的项目,例如首创水务项目和广州交投广河高速项目。

2、土地使用依法合规。基础设施项目必然要依托于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对于土地使用权,大致可以区分为三大类。

第一类是项目公司拥有土地使用权的非PPP(含特许经营)类项目。对于这类项目,要成为试点项目需要根据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而取得相应政府、政府主管部门或其他相关方的无异议函或审批。比如,如项目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对项目以100%股权转让方式发行基础设施基金无异议;如项目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原土地出让合同签署机构(或按现行规定承担相应职责的机构)应对项目以100%股权转让方式发行基础设施基金无异议;如项目以招拍挂出让或二级市场交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说明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具体方式、出让(转让)方、取得时间及相关前置审批事项。

第二类是对项目公司拥有土地使用权的PPP(含特许经营)类项目。对于这类项目,要成为试点项目需要原始权益人和基金管理人就土地使用权作出包含以下内容的承诺:项目估值中不含项目使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市场价值,基金存续期间不转移项目涉及土地的使用权(政府相关部门另有要求的除外),基金清算时或特许经营权等相关权利到期时将按照特许经营权等协议约定以及政府相关部门的要求处理相关土地使用权。

第三类是项目公司不拥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对于这类项目,要成为试点项目应说明土地使用权拥有人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具体方式、出让(转让)方和取得时间等相关情况,土地使用权拥有人与项目公司之间的关系,以及说明项目公司使用土地的具体方式、使用成本、使用期限和剩余使用年限,分析使用成本的合理性,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从以上要求可以看出,如果项目公司不拥有土地使用权,其需要解释或说明的事项很多,也需要相关部门对于项目公司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及发表意见。

3、基础设施项目具有可转让性。基础设施基金的交易架构要求原始权益人将项目的权益转让予基础设施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以此实现底层项目资产的完全出表,纳入到基础设施基金报表范围,因此,基础设施项目务必要具有可转让性。

具体而言,第一,原始权益人及项目公司各股东应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同意转让。第二,如果相关规定或协议项下对于项目公司名下的土地使用权、资产的转让或处置存在任何限制或特殊约定,应当由相关有权部门或协议签署机构对项目以100%股权转让方式发行基础设施基金无异议。第三,对于PPP(含特许经营)类项目,PPP协议各签署方、行业主管部门应对项目以100%股权转让方式发行基础设施基金无异议。

4、基础设施项目成熟稳定。基础设施基金的发行有赖于项目运营能够产生稳定的现金流,因此,判断基础设施项目是否成熟稳定,就需要从几个维度去考量。

第一,时间维度。项目运营时间原则上不低于3年。对已能够实现长期稳定收益的项目,可适当降低运营年限要求。第二,现金流维度。项目现金流投资回报良好,近3年内总体保持盈利或经营性净现金流为正。第三,收益来源维度。项目收益持续稳定且来源合理分散,直接或穿透后来源于多个现金流提供方。因商业模式或者经营业态等原因,现金流提供方较少的,重要现金流提供方应当资质优良,财务情况稳健。第四,净现金流分派率维度。预计未来3年净现金流分派率(预计年度可分配现金流/目标不动产评估净值)原则上不低于4%。

与基础设施项目成熟稳定有关的另一问题是关联交易问题,这也是监管机构在审核过程中关注的要点之一,包括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及公司内部管理控制要求,定价是否公允,依据是否充分,基础设施项目现金流源于关联方的比例是否合理,是否会影响到后续基础设施项目的市场化运营等。如果基础设施项目涉及关联交易,则在基础设施基金发行及上市后可能对投资人的权益造成影响,并且关联交易是否合法合规及在基础设施项目运营中所占权重都将对项目运营稳定性构成直接影响。因此,不论对于原始权益人、基金管理人,还是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关联交易问题均应重点关注,并相应纳入到前期尽调的范围,并对存在关联交易情形的,由基金管理人、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管理人分析其合理性、必要性、潜在风险及风险防控措施。

5、资产规模符合要求。这是958号文在40号文基础上的一个新要求。

根据958号文,此后发行的基础设施基金,首批发行基础设施基金的项目,当期目标不动产评估净值原则上不低于10亿元。同时,要求原始权益人具有较强扩募能力,以控股或相对控股方式持有、按有关规定可发行基础设施基金的各类资产规模(如高速公路通车里程、园区建筑面积、污水处理规模等)原则上不低于拟首次发行基础设施及基金资产规模的2倍。根据这一资产规模要求,后续试点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资产规模至少要达到30亿元,不仅要具有较高的评估净值,而且还要求原始权益人具有较强的扩募能力,可以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不断地将新的资产放入到基础设施基金中,不断提升基础设施基金规模。

由于首批九只基础设施基金在申报及发行过程中中并无资产规模的相关要求,首批项目中近半数项目的估值没有达到30亿元的规模。

6、原始权益人等参与方符合要求。优先支持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的行业龙头企业的项目。此外,原始权益人、项目公司、基金管理人、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管理人、基础设施运营管理机构近3年在投资建设、生产运营、金融监管、市场监管、税务等方面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项目运营期间未出现安全、质量、环保等方面的重大问题或重大合同纠纷。

综合以上六点内容可见,基础设施项目试点随着实践的推进也处在不断地细化和完善中,“摸着石头过河”。随着这种细化和完善,后续的试点项目的标准也将越来越明确,并越来越具有明确指引性。958号文还特别着重强调,各地发改委要在严格防范风险前提下,切实承担责任,优化工作流程,及时向国家发改委申报项目,不符合试点条件和要求的项目不得申报。如相关省级发改委向国家发改委申报明显不符合要求且情况比较严重的项目,国家发改委一定时间内将不再受理该省级发改委项目申报。

(二)试点项目重点关注的项目合规问题

根据958号文,依法依规取得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的相关手续主要包括: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规划、用地、环评、施工许可手续;竣工验收报告(或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五方验收单”,或政府批复的项目转入商运文件);外商投资项目应取得国家利用外资有关手续等。同时,958号文也强调,项目投资管理手续的合法合规性,应当以办理时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国家政策等为判定依据。如果项目办理相关手续的,应说明有关情况,并提供证明材料。项目投资管理手续缺失的,应依法依规补办相关手续,或以适当方式取得相关部门的认可;如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政策文件等明确无需办理的,应对有关情况作出详细说明,并提供项目所在地相关部门或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

此外需要额外关注的是,如果拟申报试点项目在拟向省级发改委报送申报材料之日起一年内有改扩建计划的,应当说明具体计划、进展情况及保障项目持续运营的相关措施。这主要是考虑到如果项目近期存在改扩建计划,那么势必将影响到其运营管理,进一步影响现金流的稳定性,从对投资者保护的角度出发,只有对其改扩建计划、进展情况和保障措施等有充分评估后才能审核通过。据了解,个别前期已由交易所受理的基础设施基金最终未能设立发行的问题就出在了改扩建问题上。

根据从上交所和深交所查询到的首批基础设施基金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文件,笔者简要总结了相关项目所存在的主要合规性问题及其解决方式,以供参考。

1.土地实际用途与规划用途及/或权证所载用途不一致

A.招商蛇口产业园项目

该项目包括子项目一和子项目二(为避免名称过多造成混乱,此处不使用全称)。根据项目规划文件及《不动产权证书》,子项目一的土地用途为一类工业用地,房屋规划用途为工业、商业、食堂;子项目二的土地用途为一类工业用地,房屋规划用途为工业用房及配套。

项目实际用途为研发办公及商业等配套用途,并出租予信息技术产业、文化创意产业等企业。

为此,根据该项目的律师意见,从两个方面对上述规划用途、权证所载用途与实际用途不一致问题作出了解释。第一,市规土委第二管理局于2011年核发了《宝耀片区专项规划批复》,同意通过拆除重建将项目在内的宝耀片区更新单元升级改造为“蛇口网谷”互联网基地,宝耀片区内产业定位为互联网、电子商务基础及应用、物联网技术及应用示范三大核心主体园区及公共技术平台;且律师已对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南山管理局进行访谈,该局口头答复,“互联网产业等新型产业用途属于工业用途的一种,基础设施项目实际可以用于互联网等新型产业的研发办公及商业等配套用途”。第二,就规划用途、权证所载用途与实际用途不一致的风险,已由原始权益人承诺赔偿因此所遭受的全部损失,承诺有效期截至项目土地使用期到期(包括土地使用权续期期间)之日。

B.张江光大园项目

该项目用地性质为工业-M1。根据该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项目规划用途为厂房。项目存在未将承租房屋用作厂房的情形。

就该房屋实际用途,张江科建办作为张江光大园项目规划用途事项的主管部门作出了《关于张江光大园项目情况的确认函》,认可“中京电子投资建设了张江光大园,并完成了相应的规划验收手续,项目投资、报建及验收等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手续合法合规。目前,张江光大园的运营和管理符合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集成电路产业区的产业导向和整体规划要求,中京电子可以在宗地使用年限内继续按照现状用途适用张江光大园。”

C.普洛斯项目

《国有土地使用证》记载普洛斯项目的子项目之一普洛斯通州光机电物流园项目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记载的项目名称为工业厂房及配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记载的规划用途包括铭林国际企业中心定制用房1 至3,《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用途为定制用房。根据北京市通州区环境保护局出具的批复,该项目的用途为“办公,仓储,严禁进行生产加工项目”。

普洛斯通州光机电物流园项目的实际用途为物流仓储及配套设施。

就普洛斯通州光机电物流园的规划用途事宜,北京市规自委通州分局出具了《关于对“关于确认普洛斯通州光机电物流园项目用途情况申请函”的回复意见》(京规自通函[2020]949 号),确认:根据相关《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意见书》及有关历史审批文件,普洛斯通州光机电物流园项目建设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建筑使用性质包括厂房、综合楼、分拣用房及附属设施用房等;经向中关村科技园区通州园管理委员会核实,普洛斯通州光机电物流园项目在建设时系铭林置业根据北京世纪卓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提供的使用功能需求而建设,双方于2007 年1 月18 日签署了《物业建设租赁合同》,该合同约定本物业可用于通常办公用途、接收、储存、装运及销售产品、数据设备、客户服务以及其他合法用途,亚马逊实际租赁该项目用于仓储,目前也在实际用于承租方的物资存放和仓储;鉴于项目已取得北京市规自委通州分局核发的相关规划手续,且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并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等相关产权证书,项目建设单位在建设前期已考虑相关业态要求,符合促进城市功能合理复合化发展、推进存量空间的精细化提升等要求,北京市规自委通州分局同意普洛斯通州光机电物流园项目参与申报基础设施REITs 试点。

综上,如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规定,“……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规划用途与实际用途不一致的,处罚措施包括交还土地及处以罚款等。但实践中,基础设施项目规划用途和实际用途不一致的问题的确现实性存在,尤其是在产业园区、仓储物流行业。从首批试点项目看,解决这种不一致的方案就是由主管部门出具文件确认实际用途符合规划要求。某种程度上,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确认文件也代表着项目所在地政府对于项目参与基础设施基金试点的支持态度。

2.节能评估审查

A.招商蛇口产业园项目

该项目缺失节能评估和审查文件。

根据原始权益人委托编制的节能评估报告,项目符合建筑节能标准要求,符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等相关规定,该项目不需要进行节能审查工作,由原始权益人自行或委托编制节能报告即可。

根据该项目的律师意见,原始权益人已按规定就该项目的子项目之一万海项目的开发建设履行了项目核准、规划、节能验收、环评、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手续,节能评估和审查文件缺失不会对项目权属及使用造成实质性不利影响。

B.广州交投广河高速项目

该项目未取得独立的节能审查文件。

《广州至河源高速公路(广州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编制独立的“第9章 项目节能分析”。广东省发改委已作出了同意建设广河高速的项目核准批复。

根据该项目的律师意见,该项目已按照当时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在项目申请中编制了节能章节,且项目已取得广东省发改委的核准批复,未取得独立的节能审查文件不影响该项目核准批复的有效性,不影响项目收费公路权益的有效性。该项目律师的意见,一方面是比较干净的,即“不影响该项目核准批复的有效性,不影响项目收费公路权益的有效性”;另一方面也符合958号文精神,958号文要求项目投资管理手续的合法合规性,应当以办理时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国家政策等为判定依据。

C.苏州工业园项目

该项目包括子项目一和子项目二,均缺失节能评估和审查文件。

关于子项目一,苏州工业园区经济贸易发展局已同意项目立项,立项时间早于2006年8月6日下发的《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根据当时适用的法律无需办理节能审查。同时,原始权益人已填写《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承诺表》,承诺其年电力消费量和年能源消费总量。

关于子项目二,苏州工业园区管委会出具文号为“苏园管核字[2010]10号”《关于核准苏州工业园区建屋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建设DK20100023号地块(苏州2.5产业园)项目的通知》,核准原始权益人建设项目,未出现因未能提供节能分析文件而影响项目投资立项和后续建设的情况。同时,原始权益人已填写《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承诺表》,承诺其年电力消费量和年能源消费总量。此外,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的通知》,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增量)1000吨标准煤以下且年电力消费量(增量)500万千万时以下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按照相关节能标准、规范建设,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不需报请节能审查。

D.张江光大园项目

该项目中的7号项目缺失节能评估和审查文件。

项目公司已取得上海市浦东新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出具的《关于核发盛夏中京科技园的决定》,未出现因缺少节能登记备案文件而不予受理的情形。

此外,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的通知》,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增量)1000吨标准煤以下且年电力消费量(增量)500万千万时以下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按照相关节能标准、规范建设,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不需报请节能审查。并且,张江科建办已于2020年8月31日作出了《关于张江光大园项目情况的确认函》,确认张江光大园项目的投资、报建及验收等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手续合法合规。

综上,节能评估和审查文件也是基础设施项目合规层面重点关注的事项之一。与一些常见的项目开发建设手续(如投资立项、五证)相比,节能评估和审查文件在一般的融资并购类交易中并不是十分重要或者特别关注的事项,甚至在一些尽职调查中常被忽略。但在基础设施项目的尽调过程中,应对节能评估和审查文件予以格外关注。如果存在节能评估和审查文件缺失情形,则可解释为,在项目开发建设时尚未有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或者基于项目已取得核准批复已证明项目并未因节能评估和审查而对开发建设构成影响。

3.其他文件缺失

A.首创水务项目

该项目深圳资产中的公明水厂开发建设过程中缺乏《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提标改造阶段缺乏《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深圳资产中三个水厂工程及三个水厂的提标改造阶段工程缺乏竣工验收备案。以上文件缺失系历史遗留问题造成政府审批程序延误。

为此,深圳市水务局特于2020年8月14日出具《深圳市水务局关于福永、燕川、公明水质净化厂有关报建手续办理情况的说明函》,说明缺失的文件及手续正在办理中。

B.广州交投广河高速项目

该项目尚未办理土地使用证,所涉土地由国土资源部及当地政府依据相关批复提供。

2020年12月21日,广州市规自局作出了《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商请出具广河高速土地使用说明意见的复函》,对新设广河项目公司在特许经营期内合法使用广河高速划拨土地无异议。同时,原始权益人也出具承诺函,承诺未取得单独的用地批注书、划拨决定书等用地文件不影响原始权益人就广河高速项目享有的特许经营权及项目占用范围内土地的使用权,原始权益人尚未就上述事宜收到相关行政处罚或监管措施。

C.招商蛇口产业园项目

该项目的子项目之一万海大厦项目缺失原有合法建筑面积地价款缴纳凭证。

深圳市南山区城市更新局于2017年8月29日核发了编号为“第NG20170020号”的《付清地价款证明》,载明市规土委南山管理局与项目公司签订的《深地合字(2012)8023号第一补充协议书》项下地价款84,709元已全部付清,且项目公司已于2017年10月31日就万海大厦项目取得编号为“粤(2017)深圳市不动产权第0174135号”的《不动产权证书》。该项目的律师认为,万海大厦项目仍存在欠缴地价款情形的可能性较小。若存在因未足额缴纳地价款,而被相关政府部门追缴并处以罚金的可能,该等风险已由原始权益人承诺由其补足地价款并缴纳罚金作为风险缓释措施,且承诺有效期截至万海大厦项目地块土地使用权到期之日(包括土地使用权续期期间)。

综上,由于各项目开发建设中存在各种特殊情形或者历史遗留问题,因此奢求每个项目均按照法律法规要求的一般流程取得相应审批文件并不现实。对于开发建设文件的缺失,根据以上项目经验,可以由相关主管部门出具文件确认相关文件处在补办过程中,或者由原始权益人出具承诺函承诺提供风险缓释措施。

四、项目入库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建立全国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项目库的通知》,基础设施基金试点项目库分为意向项目、储备项目和存续项目三类。其中,意向项目指基本符合基础设施基金发行条件,原始权益人具有明确意向的基础设施项目;储备项目指原始权益人已正式启动发行启动基础设施基金的准备工作的基础设施项目;存续项目指基础设施基金已成功发行,转入存续期管理的基础设施项目。

根据958号文,未纳入项目库的项目不得申报参与试点,所以入库是成为试点项目的一个必要条件。若任何基础设施项目拟申报试点项目,则应当在做好相关准备工作的同时,及时和项目所在地省级发改委沟通,并纳入到项目库中,而后再进一步推动基础设施基金的申报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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