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艾格(SZ002619)$新收入准则明确了总额法与净额法的判断原则,强调
$*ST艾格(SZ002619)$
新收入准则明确了总额法与净额法的判断原则,强调企业应当区分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并从是否承担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主要责任、是否承担该商品的存货风险、是否有权自主决定所交易商品的价格等“三个迹象”,判断从事交易时的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以此作为采用总额法还是净额法的依据。
如世纪鼎利在判断其IT产品分销业务适用总额或净额确认时对“三个迹象”进行了分析,在该业务中公司向厂商采购电脑后销售给下游代理商,供应商承担了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主要责任,公司作为电脑的总经销商在电脑销售业务中具有自主定价以及自主销售的权利,公司并未承担商品的存货风险,在交易过程中没有实质取得商品的控制权,公司与审计机构基于谨慎性原则,对IT产品分销业务采用了净额法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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